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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博体育呼伦贝尔市十大消费维权案例:与你的康健、钱包····都相合
时间:2024-03-16 23:07:35浏览次数:

  赢博体育赢博体育今年3月15日是第42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涉及人们的日常生活,关系千家万户,现选取2023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督促警示经营者以诚为本、信守法制、合规经营,同时提醒消费者防范消费风险、不断提升维权意识、文明理性消费,共同创造和高质量发展相依相伴的消费文明。

  2023年10月28日,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的孙女士在尼尔基镇某电动车商场购买了一辆电动车,价格7900元。在使用了一周后,电动车就出现半路熄火、电路不通、控制器故障等问题。孙女士多次找商家要求对其电动车进行维修,也提出退换货诉求。但经营者以该电动车有合格证,没有质量问题为由只同意做售后,不同意退货。无奈之下消费者孙女士投诉到该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投诉调解办公室,请求帮助维权。

  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消费者孙女士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工作人员约谈了电动车商场负责人,对双方进行了3次调解,最终商家同意为消费者退款7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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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消费者购买的三轮电动车属于技术构造较复杂,难以发现一些隐蔽性的质量瑕疵。并在使用过程中,多次出现故障,经多次维修均未能保障消费者的正常使用需求。同时,在行车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因为此类故障处置不当而导致的突发情况进而造成交通事故,为消费者和他人带来安全隐患。因消费者购车时间仅一周,不到六个月,商品的举证责任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由于该商家始终无法证明电动车所发生的故障是由消费者人为因素或因商品正常损耗造成,因此,消费者提出的赔偿要求合理合法,应当予以支持。

  2023年1月26日,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的消费者在某影院观看3D电影,影院告知消费者观看电影必须自费购买或自带3D眼镜,影院不免费提供3D眼镜。消费者认为影院的规定不合理,有义务向观众免费提供3D眼镜。消费者与经营者交涉无果,便打电话投诉寻求帮助。

  接到投诉后,该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投诉调解办公室工作人员立即与该影院负责人进行沟通,了解事实经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款约谈了经营者,调解消费诉求。最终经营者与消费者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同意为该消费者退回购买3D眼镜的费用20元,并为同种原因已购买眼镜的消费者退款,累计达200元,影院承诺今后将为所有观看3D电影的消费者提供免费眼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消费者按照3D电影的票价购买了观影服务,影院经营者就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满足观看电影要求的全部服务,包括向消费者提供3D眼镜等观影设施。影院自行将自身应当承担的服务义务拆分,违背公平诚信,属于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同时因该电影院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3D眼镜,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影院改正,并给予警告。

  2023年3月30日,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的陈先生反映,其在尼尔基镇某汽车销售中心以2.78万元价格购买了二手半截农用车,购买后4个月内故障频发。而且车管所工作人员告知该车更改过发动机型号,无法上车牌。消费者表示在购买车辆时,商家并未事先告知更换过发动机,隐瞒了车辆真实情况,并且该车有严重的质量问题。消费者在与商家协商提出退车退款要求,遭到商家拒绝,于是投诉到该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寻求帮助,解决诉求。

  该旗市场监管局消费者投诉调解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事项后,立即与汽车销售中心负责人进行了沟通,了解事实经过,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款约谈了经营者。最终经营者与消费者达成调解协议,同意为消费者陈先生退还购置车款2.23万元(该农用车发动机在使用中过程中因个人原因造成损坏无法使用,扣除发动机款5500元,购车款净剩2.23万元),二手半截农用车由商家收回。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此案中商家在消费者购车时未提供该车辆真实信息,签订购买合同时,故意回避关键问题。因此,建议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主动与商家签订购车协议,未提供购车合同请谨慎购买。并且将车辆详细情况体现在合同内容上,为日后维权固定书面证据。在确定购买车辆后,交齐全款前要尽快过户,不能立即过户的可先付定金。

  2023年11月13日,阿荣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栾先生举报,其在阿荣旗那吉镇某烟酒行购买的52度“五粮液”白酒疑似假冒伪劣产品,冒用了五粮液酒注册商标。

  执法人员对该烟酒行售出的白酒进行了取样,并联系了四川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23年11月20日,鉴定人员出具了《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结论:“该送检酒为假冒四川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五粮液酒注册商标的产品”。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30日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假冒注册商标“五粮液”52度白酒6瓶;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款6300元。当事人接受处罚没有异议。

  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四)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和侵权活动相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该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的规定。经报请审批后,决定对有关财务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2023年10月20日,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监管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接到消费者张女士投诉,称其于2021年做的铝塑铝窗,安装后发现其中有一扇大窗户的底部出现质量问题,导致边框金属开裂。张女士与商家协商后,商家同意更换。但在约定时间内,商家一直推拖没有给更换,张女士投诉至该旗市场监管局,寻求帮助,解决诉求。

  鄂温克族自治旗市场监管局12315中心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经过调查了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对双方进行了消费诉求调解。经过调解后赢博体育,最终经营者承诺即刻对出现问题的窗户进行维修,双方达成和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义务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此投诉中经营者同意对质量问题进行处理,但迟迟没有履行承诺,即对出售的商品没有进行售后服务,又违反了双方约定,在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

  2023年5月,阿荣旗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李先生的投诉,称其13岁的孩子用春节攒下的压岁钱,私下购买了一部价值1500元的智能手机。孩子当时只有1300元,向同学借款200元才凑够买手机的钱。李先生认为,他儿子刚满13岁,商家不应将手机卖给未成年人,希望工作人员能协调商家退款。

  工作人员联系商家核实情况后,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商家表示当时问过学生是否得到了家长的同意,但未与家长核实情况,确实存在疏忽,所以同意退货。但商家提出,因手机是从外地寄来的需要快递费,且手机已被拆封使用,无法再按新品出售,商家也存在一定损失。李先生表示,儿子拿压岁钱擅自购买手机,作为家长确实也存在监管不到位的责任。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快递费加上手机已拆封使用的耳线元,由家长承担;手机款1300元退还给李先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作为经营者,在面对未成年人独自购买商品时,不能仅考虑双方意向达成一致,就认定该笔买卖是合法有效的,还需要考虑未成年人身份的特殊性。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除了纯收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其年龄、智力、精神与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需要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能生效。

  2023年8月21日,山西太原旅客祁先生拨打12315热线日,祁先生及其爱人在额尔古纳市恩和俄罗斯族民族乡某蜜蜡琥珀店内,以1300元购得蜜蜡手串一件及琥珀吊坠两枚。之后发现这些产品均为假货,在取得了该店主的联系方式后通过电话和微信与商家沟通,商家则表示店内商品只是普通饰品,不承认是蜜蜡产品,祁先生表示购买时并没有开发票,认为商家是欺骗消费者。

  接到投诉后,额尔古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恩和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立即联系投诉人了解相关情况,并对该蜜蜡店展开现场调查。经查,祁先生反映问题属实,经工作人员调解,商家同意退赔1000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此次投诉中商家没有将饰品的真实情况告知消费者,让消费者误认为蜜蜡,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2023年6月,扎兰屯市王女士在某干洗店干洗了一件外套,在清洗过程中,因商家的过失导致消费者外套损坏,由于该外套价值2000余元,消费者与商家协商要求赔偿,但商家迟迟不予答复。在协商无果后消费者向扎兰屯市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投诉,希望帮助其协调处理此问题。

  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在接到投诉后,通过现场调解的方式约见双方当事人,经过消保中心耐心讲解相关规定与沟通,最终经营者同意为消费者购买一件同款的衣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洗染、熨烫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服务。造成衣物损坏、串染色、遗失的,经营者应当退还收取的费用,并视物品的实际购买价格、物品折旧等因素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3年6月11日,投诉人李女士拨打12315热线电话投诉牙克石市某美容院,称其在该店订购了3个项目,一共花费9000元左右。但是在做了2次项目后,整体体验不是很好,并没有达到宣传所说的效果,商家虽然更换了做项目的美容师,但依旧没有效果。在与商家沟通无果后,拨打了热线电话,诉求是把卡内剩余的钱退还。

  牙克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南所在接到此投诉后,随即前往该美容院对此事进行调查了解,在了解事情经过后对商家进行了法规讲解,最终商家同意退还李女士539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从事美容美发业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消费者明示美容美发达到的效果、美容美发后应当注意的事项,美容美发达不到约定效果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给予重作或者原价退还已收取的费用;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海拉尔区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接到消费者投诉,称2023年10月份在海拉尔区某浴池办了储值卡,由于在使用期间浴池更换了经营者,消费者之前办理的洗浴卡无法继续使用,希望可以退还卡内余额。

  海拉尔区消保中心接到投诉后,随即前往该浴池对此事进行调查了解,对双方进行了沟通协商,最终商家同意给消费者退还卡里余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着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联系方式、民事责任等内容。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收款,并应当承担预收款的利息以及消费者为此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部分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剩余部分予以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和消费者为此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此投诉中,浴池在更换了经营者后,此前的预售卡也同时一并转给了新经营者,所以应继续履行约定或退还预收费用。